“二选一”指把与投资挂钩的寿险只放在香港或只放在新加坡一处,“双配”指两地各持一份。本清单把两种做法的共同前提拆成 12 个可核对的问题,每项给出香港与新加坡的规则差异,并指向本站对应页面。它不判断哪一边更合适,也不推荐任何产品,核对的目的是在决定之前把资格、到场、融资、税务与保障这几件事问清楚。
先弄清“二选一”和“双配”各多出什么要核对的事
三种做法的核对重点并不相同,双配并不是两份单边方案的简单相加。
| 做法 | 含义 | 额外要核对的事 |
|---|---|---|
| 只放香港 | 与投资挂钩的寿险全部在香港保险公司 | 能否到场签署、专业投资者(PI)资格、香港尚无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|
| 只放新加坡 | 全部在新加坡保险公司 | 认可投资者(AI)资格与 opt-in、签署方式、PPF 不保投资连结利益 |
| 双配 | 两地各持一份 | 两套客户尽职调查与 CRS 申报、两套费用与汇率、两个争议解决路径,以及两份保单是否在同一类资产上重复暴露 |
双配是否降低风险,取决于两份保单的底层资产与条款是否真正不同,而不取决于保险公司数量,这是本站观点而非规则。
第一组:资格与到场(第 1 至 3 项)
1. 投资者资格:我是 PI 还是 AI
- 核对:能否提供资格证明文件,具体要求以保险公司为准。
- 香港:IA 与金管局 2025-03-13 通函讨论的 IUL 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。个人 PI 的门槛之一,是单独或与联系人联名账户合计的投资组合不少于 HK$800 万(《证券及期货(专业投资者)规则》第 3 条;立法会文件把组合定义为证券、存款证与托管款项,不含不动产;以现行条文为准);达到数字不等于自动被视为 PI。
- 新加坡:《证券及期货法》第 4A 条,个人满足净个人资产超过 S$200 万、净金融资产超过 S$100 万或过去 12 个月收入不少于 S$30 万三者之一,并明确选择加入(opt-in);计算净个人资产时,自住房产最多计 S$100 万(SFA 第 4A 条,2026-10-22 查阅;MAS,2025-02-05)。
- 提醒:两地口径不同,一边看投资组合,一边看净资产、净金融资产或收入,不能换算后比大小。
- 去看:监管框架对比。
2. 签署地点与可到场性
- 核对:保险公司书面要求的签署方式,以及我能否按要求到场。
- 香港: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客户提出个人长期保单新申请,须签署内地保单持有人重要资料声明书(IFS-MP),其中载明整个销售过程和投保文件签署须在香港境内进行(IA 通函 2016-07-08,2016-09-01 起;表格要点见保险公司公开版本)。
- 新加坡:MAS Notice 314 第 6.33 段要求无面对面接触时的尽职调查至少与面对面同样严格;是否接受远程方式由各保险公司决定,这是尽职调查规则,不是对远程签署效力的认定。
- 去看:内地居民投保、投保流程对照。
3. 保单货币与资产货币
- 核对:保单货币与底层资产、自身资金、未来用款的货币是否一致,汇率风险由谁承担。
- 两地:货币不一致时,汇兑波动会影响账户价值与领回款的购买力;IFS-MP 也提示,非人民币结算的保单,汇率及相关外汇政策变化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。换算规则以保单条款为准,本站不引用汇率数字。
- 去看:保单结构对比。
第二组:产品、融资与资金(第 4 至 6 项)
4. 投资自主程度:是公司宣布、指数挂钩还是自选组合
- 核对:投资决定由谁做,下限与保证是什么,哪些部分不保证,演示用了哪些情景。
- 香港:传统万用寿险一般不属 Class C,受 GL16 约束,由保险公司宣布派息率,并须按 GL16 在官网披露在营产品系列的历史派息率,历史派息不代表未来结果;IUL 因现金价值参照指数而属 Class C(IA 与金管局通函,2025-03-13)。
- 新加坡:VUL 属投资连结保单,适用 MAS Notice 307;LIA 要求 ILP 利益演示同时展示 0%、较低与较高三档回报(后两档现行上限 4% 与 8%),并载明保单价值可能归零而终止的声明。账户价值随所选投资的表现波动,投资风险主要由持有人承担,具体以产品摘要为准。
- 去看:香港的万用寿险家族。
5. 融资需求与融资标的
- 核对:是否打算融资,融资标的在哪一边,被要求提前还款时能否以自有资金偿还。
- 香港:自 2023-01-01 起执行 IA 的保费融资监管标准(负担能力评估、过度杠杆识别、IFS-PF 发单前签署,IA 2022-04-01 通函);融资转让保单权利后,冷静期取消权的行使受影响。
- 新加坡:未见 MAS 或 LIA 针对保费融资的专门通函,以各银行授信政策与公平交易要求为准。自选投资组合型 VUL 通常不作为融资标的。
- 去看:保费融资规则对比。
6. 账户与资金来源
- 核对:保费从哪个账户付,理赔与退保款回到哪个账户,资金来源说明是否与投保材料一致。
- 香港:保险公司有责任核实资金来源(IFS-MP 第(9)项);融资客户的资产与收入须由保险公司核证,并可合理打折,自住物业通常不作资产证明(IA,2022-04-01)。
- 内地: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文件(2021-10)载明,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人寿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,以外汇局现行规定为准。
- 去看:开户与资金路径。
第三组:税务与持有结构(第 7 至 8 项)
7. 税务居民身份与 CRS
- 核对:自我证明是否如实列出全部税务居民地与税号,居住地变化后是否更新。
- 三地标准:香港 AEOI 口径为一个课税年度逗留超过 180 天等,新加坡与内地分别以 183 天为主要标准;两地保险公司均按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地申报现金价值保险合约。
- 时间表:新加坡修订版 CRS 自 2027-01-01 起适用;香港条例草案拟分别于 2027 年与 2028 年实施,尚待立法程序完成。
- 提醒:涉及税务、外汇与 CRS 的事项,请在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(适用:香港 / 新加坡 / 中国内地)。
- 去看:税务居民与 CRS。
8. 持有人、受保人与受益安排
- 核对:谁是持有人,谁是受保人,受益安排能否随家庭变化调整。
- 新加坡:自 2009-09-01 起可做信托提名或可撤销提名;信托提名只能提名配偶或子女,且不能单方面变更;可撤销提名下转让保单会撤销提名(LIA,2026-03)。
- 香港:通常以保单内受益人指定处理,具体以保单条款与《保险业条例》为准。
- 两地遗产税均已废除(香港 2006-02-11,新加坡 2008-02-15),但遗产分配与受益安排属另一套规则。
- 去看:保单结构对比。
第四组:保障、争议与长期管理(第 9 至 12 项)
9. 保障机制:香港尚未设立,新加坡有上限
- 核对: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,我的保单利益有无计划保障。
- 香港:截至 2026-10-22,财库局网页称仍在推进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筹备,未给出时间表,香港目前没有覆盖人寿保单的保障计划。
- 新加坡:PPF 对每名受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的累计保证保额上限为 S$50 万、累计保证退保价值上限为 S$10 万;与账户价值直接挂钩的投资连结保单利益不覆盖(SDIC)。
- 去看:监管框架对比。
10. 争议解决路径与金额上限
- 核对:争议找谁,保单金额是否超出机构的金额上限,是否须到场。
- 香港:保险索偿投诉局(ICB)处理会员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险争议,上限 HK$150 万(Lloyd's 2025-06,二手来源,以 ICB 现行职权范围为准);IFS-MP 第(10)项提示理赔、投诉或诉讼可能须亲临香港。
- 新加坡:FIDReC 调解无金额上限,2024-07-01 起提交的裁决申索每宗上限 S$15 万,须在金融机构最终回复后 6 个月内提出。
- 去看:内地居民投保。
11. 费用承受力与流动性
- 核对:能否承受前期费用、早期退保损失与追加现金;冷静期内能否取消。
- 香港:保费征费自 2021-04-01 起为保费的 0.1%,长期保单每保单年度上限 HK$100(IA,2021-03-31;IA 页须人工打开);冷静期为 21 个历日,自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之较早者起算(IA GL29)。
- 新加坡:投资连结保单的保险保障费用随年龄增加,通常通过出售单位支付,费用可能不保证且可调整(MoneySense,2026-09-28);免费审阅期 14 天(MoneySense,2026-05-11)。
- 去看:同口径对比表。
12. 年度检视安排
- 核对:每年检视什么,由谁提醒,何时调整。
- 建议每年核对:账户价值或派息情况、费用变化、融资比率与利率(如有融资)、受益安排、税务居民变化与自我证明、联系方式与签署权限。
- 去看:投保流程对照中的年度检视一步。
把核对结果变成下一步
| 核对结果 | 通常需要的专业方 | 去看的页面 |
|---|---|---|
| 无法确认 PI 或 AI 资格 | 持牌顾问;出具资产证明的银行或会计师 | 监管框架对比 |
| 无法按要求到场签署 | 保险公司合规部门 | 内地居民投保 |
| 有融资想法 | 贷款银行;持牌顾问 | 保费融资规则对比 |
| 同时是多地税务居民 | 税务专业人士 | 税务居民与 CRS |
| 保单金额远超争议机构上限 | 律师 | 内地居民投保 |
12 项中若有多项无法回答,通常说明还不到做决定的时候。短期资金、要求保本,或无法承担追加现金与汇率波动的情形,不适合配置与投资挂钩的寿险,见 适合谁与不适合谁。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Indexed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Products for Professional Investors(INS/TEC/6/100;HKMA/B1/15C) —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(IA)、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 · 2025-03-13
- Circular on the supervisory standards and key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premium financing to take out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(INS/TEC/9/2/2/26) —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2-04-01
- Legislative Council Brief: Securities and Futures (Professional Investor) Rules —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SFC)、立法会 · 2002-11
-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(IFS-MP) —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(原保险业监理处) · 2016-07-08
- GL29 Guideline on Cooling-off Period —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19-09-23
-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(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筹备状况) —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(FSTB) · 2026-10-22
- Premium levy rate to be adjusted to 0.1% on 1 April 2021 —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1-03-31
-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, section 4A(认可投资者) — 新加坡法规库(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) · 2026-10-22
- Written reply to PQ on the review of investor definitions under the SFA —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 · 2025-02-05
- Notice 314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– Direct Life Insurers —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 · 2025-06-30
- Interpreting your insurance documents — MoneySense (MAS) · 2026-05-11
- Investment-linked policies: Guide to fees and pricing — MoneySense (MAS) · 2026-09-28
- Scope of PPF Coverage;PPF Entitlement — 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(SDIC) · 2026-10-22
- Jurisdiction of FIDReC(知识库文章 KA-01131) — 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(FIDReC) · 2026-10-22
- Complaint Handling Summary – Hong Kong – June 2025(保险索偿投诉局职权) — Lloyd's(二手) · 2025-06
- Your Guide to Nomination of Insurance Nominees (YGTNIN Mar 2026 v1.0) — LIA Singapore · 2026-03